一、申请人海外亲属身份证明。申请人系侨眷的,须提供海外直系亲属(含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国外或港澳地区定居的证件原件。提供原件有困难的,复印件必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定;港澳地区须出具外交部授权的驻港澳机关提供的证明。
申请人系归侨及其国内眷属的,须提供归侨本人在国外定居和归国的有关档案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其海外华侨或归侨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申请人若属农村居民或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可由户籍登记机关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若属成年学生,可由其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所在单位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人同归侨、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有连续5年以上抚养关系的,须由县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相关公证。
三、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2份、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四、申请人填写《归侨侨眷登记表》及《归侨侨眷家庭情况表》,一式两份,经省直单位或县、市侨办逐级初审后,报省侨办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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